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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速递】安徽省中小企业普惠性减税降费政策汇编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19/4/26     浏览次数:    

根据安徽省中小企业近期反馈,安徽省中小企有哪些惠普性优惠政策?近年来,国家对于安徽省中小企业发展,公示了许多助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今天针对安徽省中小企业惠普性减税降费政策详细说明!

目前,为了降低企业负担、激发微观主体活力、促进经济增长,党中央、国务院根据经济形势变化采取了一系列的减税降费举措。在减税降费政策的具体执行中,我们经常遇到一些容易混淆的企业概念和税收政策,比如小微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创投企业等概念,为了避免混淆概念,让大家了解各种税收政策运用的不同情形,从而实实在在享受到减税政策带来的红利,本文将从税务的角度详细阐述这些企业的认定范围和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内容如下:

一、小微企业

(一)最新小微企业认定标准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企业资产总额5000万元以下、从业人数300人以下、应纳税所得额300万元以下条件的企业。

(二)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政策具体内容  安徽省中小企业咨询热线:18755150022(微信同步)QQ: 2881391787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1、增值税

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2、企业所得税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为5%;

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为10%。

3、其他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优惠政策。

(三)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

1、六大行业(* 指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对六大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2、四个领域重点行业(* 指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对四个领域重点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3、企业按规定缩短折旧年限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4、企业(*包含所有居民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前款规定执行。

安徽省中小企业咨询热线:18755150022(微信同步)QQ: 2881391787

二、科技型中小企业

(一)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范围

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依托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并将其转化为高新技术产品或服务,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中小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规定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编号的企业。

(二)优惠政策具体内容

1、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

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该政策适用于2017年至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2、延长亏损结转年限至10年

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三、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范围

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按照其取得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有效期所属年度,确定其具备资格的年度。

(二)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具体内容

1、企业所得税,减按15%税率征收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享受这项优惠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1)居民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处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过渡期的,该居民企业的所得税适用税率可以选择依照过渡期适用税率并适用减半征税至期满,或者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但不能享受15%税率的减半征税。

(2)居民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符合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该居民企业的所得税适用税率可以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也可以选择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税,但不能享受15%税率的减半征税。

(3)居民企业享受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公共基础设施二免三减半的,环保、节能节水项目三免三减半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或减半征收的,只能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

(4)不能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叠加享受,但可以选择放弃享受15%税率的优惠(保留高新技术企业资格),选择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减计所得额征收优惠。

(5)高新技术企业查补税款可以适用15%税率,但是如果经税务机关检查,发现企业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规定条件的,会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通知税务机关追缴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6)高新技术企业取得境外所得可以享受15%税率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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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减免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延长亏损结转年限

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4、研发费加计扣除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5、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

(1)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

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股东获得转增的股本,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2)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

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个人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获得股权奖励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

四、创投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

(一)创业投资企业的认定

创业投资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或合伙创投企业,且不属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

2、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规定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

(二)创投企业优惠政策具体内容

创投企业指投资后2年内,创业投资企业及其关联方持有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50%。

1、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

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初创科技型企业,指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

2、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不低于30%;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5000万;

3、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60个月);

4、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2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

5、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纳税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20%。)满2年(24个月)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指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营业)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的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凡符合各项条件的,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该合伙创投企业的合伙人分别按以下方式处理:

(1)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24个月)的,其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如果法人合伙人投资于多个符合条件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可合并计算其可抵扣的投资额和应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结转以后纳税年度继续抵扣;当年抵扣后有结余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创投企业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应从创投企业取得的所得,按照“经营所得”项目、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安徽省中小企业咨询热线:18755150022(微信同步)QQ: 2881391787

 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8号)

(三)天使投资个人优惠政策具体内容

 天使投资个人,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不属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雇员或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下同),且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不存在劳务派遣等关系;

2、投资后2年内,本人及其亲属持有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50%。

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取得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抵扣。

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多个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对其中办理注销清算的初创科技型企业,天使投资个人对其投资额的70%尚未抵扣完的,可自注销清算之日起36个月内抵扣天使投资个人转让其他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综述,本文明确了小微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创投企业的认定范围和相对应的税收优惠政策。一方面,明确了不同类型企业划分,了解了不同类型企业税收政策,企业可以更好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税收优惠政策,获得最大的减税降费红利;另一方面,针对投资者投资于企业的各种税收优惠政策,是对风险投资机构和天使投资人的重大利好,让投资者获得了减税红利,能够提高被投资企业对资本的吸引力,有助于促进资本和技术深度融合,推动双创工作取得更大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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