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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黄石市建设优质工程评价认定申报条件、流程及材料合集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24/5/7     浏览次数:    
2024年黄石市建设优质工程评价认定申报条件、流程及材料合集如下,黄石市的企业单位可以了解一下,有什么疑问的欢迎致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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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促进我市建筑企业加强质量安全管理,多创精品,推动我市建筑工程质量水平的高质量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黄石市建设优质工程(以下简称市优质工程)评选对象为建筑施工企业在黄石市行政区域内承建且已投入使用的各类工程项目,获奖单位为承建单位和参建单位。是我市建设工程的最高评价。

第三条市优质工程评价认定过程分为:创优申请、过程评价和申报核查评审3个阶段。其中过程评价又分为:黄石市安全文明施工现场过程评价(以下简称安全评价)和黄石市建筑优质工程结构过程评价(以下简称结构评价)。

第四条安全评价和结构评价根据工程进度适时进行,当年12月份集中评审,次年1月份公示。市优工程评价认定每年一次,评价时间为每年4月份,5月份公示。原则上实行总量控制,择优确定。

第二章评价认定组织

第五条市优质工程的评价认定工作由市建筑业协会组织。

第六条市建筑业协会下设市建设工程质量专家评委会(以下简称质量专委会)和市建设工程安全专家评委会(以下简称安全专委会),具体负责市优质工程评价认定工作。安全评价工作由安全专委会具体负责,结构评价工作和市优质工程评价认定工作由质量专委会具体负责。

第七条各专委会下属的评价小组成员应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评价工作,并对评价结果负责,接受社会监督,不得与被评价单位工程的参建各方有隶属、直接利害及其它妨碍独立、公正评价的关系。

第三章评价认定条件

第八条在本市范围内,符合相应工程建设程序,以项目施工许可证范围内单位工程进行申报,且达到下述规模之一的:

一、住宅建筑:建筑面积在5000㎡以上的住宅单体工程(县市4000㎡)、建筑面积在20000㎡以上的住宅群体工程(县市15000㎡);二、公共建筑:建筑单体面积5000㎡以上的;三、工业建筑:建筑单体面积6000㎡以上的;四、工程造价在2000万元以上的专业建筑安装工程;五、工程造价在3000万元以上的城市道路、桥梁、给排水、污水处理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六、工程造价在2000万元以上的园林、公路、水利等建设项目;七、申报省优质工程按省级规模标准执行。

第九条工程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等组织施工。其质量、安全管理应达到我市同类工程领先水平。

第十条申报项目规模未达到上述要求,但设计新颖、技术先进,质量水平高,社会效益好的,可破格申报。

第十一条建筑节能符合设计、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十二条联合中标的工程项目可以联合申报;相关联的两个独立的工程项目可以联合申报。

第十三条为鼓励参与工程施工的其他企业共同创优,除总承包单位外,一项工程允许有不多于2个施工企业作为主要参建单位参与评选。

第十四条主要参建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为黄石市建筑业协会会员单位;

二、与总包企业(或建设单位)签订了分包合同;三、完成的工作量占工程总造价的10%以上或超过1000万元;四、完成分部工程或单位工程达到相关设计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具有明显的质量特色。

第十五条通过安全评价和结构评价。

第十六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工程不得申报:

一、上年度及以前申报经评审落选的工程;

二、未竣工验收或验收备案手续不齐全的工程;三、竣工验收备案后,二次装饰改造而未经消防验收的工程;四、工程实体质量及各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五、使用国家、省、市明令淘汰的建筑工艺、材料、构配件、设备产品的;六、存在被协会认定有不良行为或被政府相关部门处罚的;七、工程竣工后被隐蔽或被要求保密而不能核查的;八、在结构施工过程中发生四级以上重大质量事故;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工程经过加固补强;桩基检测中Ⅰ类桩率90%以下;九、除不可抗力导致外,一次停工三个月或累计停工一年以上的;十、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工程项目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十一、申报企业一年内在黄石市发生过较大(或2起一般)及以上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十二、经黄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或质量、安全监督部门检查挂网督办,被列入黑名单的。

第四章申报流程

第十七条申报方式

一、参加市优质工程评价活动,由会员单位自愿申请,并由工程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推荐。

第十八条申报程序

一、建筑企业应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后45日内向市建筑业协会提出申报市优质工程计划,线下递交《黄石市建设优质工程计划申请表》(见附件1)纸质版一式两份。

二、施工现场主体结构分部工程进度达70%时,向市建筑业协会提出安全评价申报。递交《黄石市安全文明施工现场评价申报材料》(见附件2)一式两份。

三、工程主体结构分部工程通过验收后向市建筑业协会提出工程结构评价申报。递交《黄石市建筑优质工程结构评价申报材料》(见附件3)一式两份。

四、工程在上年度12月31日前竣工备案,且已通过安全评价和结构评价的,每年3月份向市建筑业协会申报市优质评价认定。递交《黄石市建设优质工程申报材料》(见附件4)一式两份。

第十九条申报要求:

一、工程项目应有创优计划;

二、应有专人负责创优工作;

三、提交能反映工程质量特色及过程质量控制的视频文件或PPT文件。

第五章过程评价

第二十条安全评价

一、安全专委会根据申报单位申请,组织3名及以上专家实施安全评价;二、安全评价执行《黄石市安全文明施工现场评价标准》(见附件5);三、安全评价专家组组长在评价评审会上报告安全评价情况,经评委会审查、讨论、评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名单,公示7天后发文公布安全评价结果;四、评价得分在75分以上认定为通过安全评价,80分以上可向省级协会推荐参加省级安全评价;五、对通过安全评价的申报单位和项目经理发文公布;六、承办过市级及以上级别安全文明施工现场观摩活动的工程项目免予过程评价;七、项目获评后,被市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或发生死亡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从评价名单中删除并收回证书。

第二十一条结构评价

一、质量专委会根据申报单位申请,组织3名以上专家实施结构评价;二、结构评价执行《黄石市建筑优质工程结构评价标准》(见附件6);三、结构评价专家组组长在评价评审会上报告结构评价情况,经评委会审查、讨论、评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名单,公示7天后发文公布结构评价结果;四、评价得分在80分以上认定为通过结构评价,85分及以上可向省级协会推荐参加省级结构评价;五、对通过结构评价的申报单位和项目经理发文公布。

第六章核查评价

第二十二条核查

每年4月份市建筑业协会组织专家组,核查申报市优质工程实体质量和工程资料。主要包括:

一、听取施工企业对工程概况,工程特点、难点、施工技术及质量保证措施,各分部分项工程质量实际水平的介绍;二、现场核查工程质量情况,征询建设(使用)单位对工程质量的意见;应查看的工程内容和部位,被核查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回避或拒绝;三、核查工程技术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符合性;四、现场核查执行《黄石市建设优质工程评价标准》(见附件7);五、形成核查结论。第二十三条评价:

一、核查专家按照专业类别,采取随机抽签方式从市建筑业协会专家库中产生。

二、核查组组长在评价评审会上向评委报告核查情况,并将当期符合评价条件的工程提交评委会集中评审。评委会经审查、讨论、评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名单,公示7天后发文公布评价结果。

第二十四条对获得市优质的项目颁发证书和奖杯,对项目的主要参建单位、项目经理颁发证书,在有关媒体上公布。

第二十五条评委会从获得市优质工程的项目中,按排序加评议方式推荐参加省优评选活动。

第二十六条在评审结果公布前,不得以获奖名义进行宣传。

第二十七条为鼓励黄石市建筑业企业开拓外埠市场,对黄石市建筑业企业在市外承接的获奖工程项目可直接参与市外建设优质工程核定,提供资料清单(附件8)至市建筑业协会参与核定换证。

第七章纪律

第二十八条各县市区推荐单位对辖区内申报的工程项目,应坚持高标准、严要求,认真审查,严格把关。

第二十九条申报单位要实事求是、严肃认真、不得弄虚作假;对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直至撤销申报和获奖资格﹔同时对报送虚假资料的单位取消该申报企业连续两年申报资格。

第三十条市优质工程评价将全程接受市住建局及市质量监督站、安全监督站的监督及社会监督,评价专业核查组人员要秉公办事,廉洁自律,严肃纪律,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凡违反本办法及有关纪律规定,情节严重的,对申报企业取消参评资格;对评价专家取消评审资格,建议所在单位给予严肃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黄石市建筑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原《黄石市建设工程评审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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