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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市州收藏!四川省科普基地申报攻略:条件、流程、材料一文读懂
本文基于刚发布的《四川省科普基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直接为您提炼申报核心条件、分类标准与全套流程,四川21市州企业申报可咨询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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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普基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科普能力建设,规范科普基地的运行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关于新时代进一步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意见》《四川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科普基地是指经四川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科技厅”)、中共四川省委宣传部(以下简称“省委宣传部”)、四川省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省科协”)联合认定,面向社会公众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的科学技术普及活动场所。
第三条科普基地是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夯实创新发展社会基础的重要场所,是向公众传播普及科学知识、宣传展示科技创新成果、提高公民科学素质、提供公共科普服务的重要阵地,在开展社会性、群众性、经常性的科普活动中具有典型示范、带动辐射作用,是我省科普能力建设的重要部分。
第四条科技厅会同省委宣传部、省科协负责科普基地的认定、评估及管理工作。科普基地推荐单位、所在市(州)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协助科技厅对科普基地的日常运行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五条科技厅是科普基地的宏观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关于科普基地建设的政策和有关规定;
(二)研究制定科普基地管理办法和支持政策等,指导科普基地的建设和运行;
(三)负责科普基地认定、管理、评估、撤销、统计等工作。
第六条各省级有关单位、市(州)科技管理部门是科普基地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科普基地建设与发展有关政策规定;
(二)指导所在辖区内科普基地的运行和管理;
(三)推荐符合要求的科普基地,配合对科普基地进行评估和统计等,协调解决科普基地建设与运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第七条科普基地的主体单位是科普基地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科普基地建设发展方案,提供相应的科普人员、经费、设施等建设保障,解决科普基地建设和运行管理中的困难和问题;
(二)制定年度科普活动计划,常态化组织开展科普活动;
(三)按照国家和我省组织开展科普活动要求,同步组织相关科普活动;
(四)建立科普人才培养体系,推荐更多科普人才参与各类科普竞赛。
第三章认定条件
第八条申报科普基地的主体应为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四川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所规定的科普活动;
(二)具有鲜明的科普主题,具备与开展科普工作相匹配的资源、设施、场所等条件,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更换,具有可供公众观看、阅读和索取的科普音像、文字、图片资料;
(三)在全省同行业或同领域中具有先进的科普展示水平和科技知识传播能力,并具有显著的示范带动作用;
(四)具有常设科普工作机构和完善的管理制度,有年度科普工作计划和中长期科普工作规划;
(五)已运行并对外开放时间不少于两年;
(六)配备一定数量的专兼职科普讲解人员;
(七)具有稳定的经费投入,科普经费列入单位年度预算,能保证科普活动的正常开展;
(八)面向公众提供科普服务实效明显,近2年累计组织开展超500人的科普活动6次以上,每个季度至少开展一次有主题性的科普活动;
(九)具有网站、微信、微博等对外宣传渠道,并定期更新;
(十)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政策和法规,符合各类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法规。
(十一)严格遵守国家及地方相关保密法律法规。
第九条根据功能、资源特点和主要服务形式,科普基地分为场馆类、自然资源类、生产研发类和科技传播类。
第十条场馆类科普基地是指以展示多学科、多领域或专题性科普知识为主,长期面向公众开展科普活动的固定场所,包括科技馆、博物馆、主题文化场馆等。申报场馆类科普基地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分类条件:
(一)科技馆建筑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博物馆、主题文化场馆面积不少于1200平方米,配备可容纳不少于100人的多功能报告厅;
(二)具备与场馆面积、展品数量、参观人次相匹配的专、兼职科普讲解人员,其中,科技馆、博物馆专职科普讲解人员一般不少于5名,主题文化场馆的专、兼职科普讲解人员不少于3名;
(三)鼓励建立数字化场馆,增加沉浸式体验项目,增强科普的互动性和趣味性;
(四)每年向社会公众开放不少于250天,每年对青少年实行优惠或免费开放的天数不少于30天(含法定节假日);
(五)年接待公众不少于3万人次;
(六)具有科普活动策划、组织及实施能力,能利用多种手段和载体定期面向社区、学校、基层单位、农村等开展科普活动。
第十一条自然资源类科普基地是指具有显著科技内涵和科普功能的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含有科普属性的场地。申报自然资源类科普基地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分类条件:
(一)需获得《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标准》4A级以上旅游景区(点)资质认定;
(二)建有室内科普展馆,并配有相应的展品展项等,展示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配有能容纳100人以上的多功能报告厅;
(三)室内外展示紧扣自然资源主题,传播科普知识内容准确,科技含量高,信息容量大,充分体现科技元素,具备与旅游参观线路相匹配的科普旅游观光导览、导视系统,设有通俗易懂的科普解说系统,包括完整的科普讲解词、科普标识等;
(四)配备3名以上专、兼职科普讲解人员;
(五)常年向公众开放,年接待公众不少于10万人次;
(六)定期开展科普宣传活动,积极面向青少年组织开展环境教育、自然体验等活动。
第十二条生产研发类科普基地是指在高新技术、产品研发等领域,既具有行业代表性,又具备向公众开展科普教育、展示、示范功能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产业园等具有科普功能并有条件向公众开放的实验室、生产基地等。申报生产研发类科普基地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分类条件:
(一)所展示的研发技术或生产工艺、产品在同行业、领域中处于领先地位或具有规模示范性;
(二)建有固定的科普主题展厅,其中属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类的展厅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属于产业园区类的展示厅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配有能容纳100人以上的多功能报告厅;
(三)设有安全的参观通道和匹配的科普标识,具有体现特色的科普解说词,配备有相应数量与研发技术、产业产品相关的科普设施设备,具备与科普主题匹配的传播方式;
(四)配备3名以上专、兼职科普讲解人员,其中属于产业园区类配备不少于1名专职科普讲解员;
(五)面向社会公众开放,其中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类科普基地每年向社会公众开放不少于120天、年接待公众不少于5000人次,企业类科普基地每年向社会公众开放不少于180天、年接待公众不少于5000人次,产业园区类科普基地每年向社会公众开放不少于200天、年接待公众不少于1万人次;
(六)具备策划、创作、开发科普作品、产品和活动的能力,同社区、学校等建立长期联系,定期组织开展科普共建活动。
第十三条科技传播类科普基地是指具有全省覆盖能力,以电子媒介(视频、录音、录像等)、印刷媒介(报纸、杂志、书籍)等为载体,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等形式,面向公众开展科普宣传的平台或机构。申报科技传播类科普基地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分类条件:
(一)具有一定数量的广播、电视、网站等科普栏目或报纸、杂志、书籍等科普出版物;
(二)设有专门从事科普内容策划、制作、编辑等业务的部门,配有5名以上的专(兼)职人员;
(三)有固定的栏目或版面针对创新文化、科技新闻、科普知识、科技成果、科普活动、科技政策等相关内容进行宣传,并及时更新;
(四)科普栏目或版面的年访问量不少于1000万次,印刷品年出版量不低于1万份/套;
(五)设有科普内容审核机制,能履行相应管理职责,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
第四章申报程序
第十四条科普基地申报工作每年开展一次。基地申报材料由省级主管部门、市(州)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与推荐。
第十五条各省级单位、中央在川单位可直接报送申报材料或与市(州)进行联合申报,联合申报科普基地的需指定一个主要依托单位,参与联合申报各方应当签订联建共建协议书,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按要求填写认定申报表,并提供相关附件佐证材料。
第十七条科技厅会同省委宣传部、省科协统筹开展科普基地评审认定工作,科技厅适时发布年度认定通知,明确申报要求,申报单位按通知要求准备材料并经推荐部门审核后,统一报送至科技厅受理。
第十八条科技厅组织专家对新申请认定科普基地的申报单位进行会议评审和现场考察。评审专家由四川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专家库相关领域专家和科技管理部门专家组成。
第十九条评审程序分为形式审查、会议评审、现场考察、综合评议四个阶段。
(一)形式审查主要按照上述申报条件对申报单位资格和申报材料进行检查;
(二)会议评审主要了解申报单位在科普资源、科普展示、科普活动、科普管理等方面的情况;
(三)现场考察由科技厅根据实际情况,组织专家对申报单位实际情况进行现场考察,核实申报材料的真实性;
(四)综合评议主要由科技厅、省委宣传部、省科协综合会议评审、现场考察等情况提出当年新认定科普基地建议名单。
第二十条在会议评审、现场考察阶段,评审专家对申报单位进行实名打分,对评审中不予推荐的申报单位应写明不推荐的具体原因。
第二十一条新认定科普基地建议名单在科技厅网站上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有异议者,应在公示期内实名向科技厅书面提出,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逾期或匿名异议不予受理。
第二十二条经公示无异议或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提交科技厅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由科技厅、省委宣传部、省科协联合授牌,有效期三年,到期后需进行评估。
第五章运行要求
第二十三条科普基地应遵守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和社会准则,不断完善组织机构及工作制度,加强自身能力建设,充分发挥自身特色,着力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科技创新中心工作,在全社会推动形成讲科学、爱科学、学科学、用科学的良好氛围。
第二十四条科普基地每年应在迎新春科技大场、科技活动周、科技之春—科普活动月等国家、省级重大群众性科普活动期间组织开展特色科普活动,主动做好信息报送和宣传推广工作,积极发挥科普基地的示范带动作用,并对公众实行免费或优惠开放。
第二十五条科普基地应当适时对科普场所、科普展品展项、实验器材和科普宣传品等进行更新,有对科普展教品进行数字化开发的能力和计划,满足相应科普活动开展的需要。
第二十六条科普基地须严格遵守和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及公共场所安全管理各项安全法规。
(一)设施运行安全:定期检修科普设施设备(如互动装置、实验器材、电力系统),确保运行状态完好,危险区域(如实验室、生产车间)设置物理隔离与警示标识,配备防护装备;
(二)科普活动安全:制定科普活动安全预案,开展参与人员安全培训,高风险活动需配备专业安保及医疗人员全程监护;
(三)科普内容安全:确保传播内容科学准确,无伪科学、虚假信息或危害国家安全的内容,涉及科技成果展示的,需通过保密审查。
第二十七条科普基地应不断加强科普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提升科普工作者的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支持和鼓励相关工作人员参与科学技术普及职称评审。
第二十八条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对基地名称变更、依托单位变更、场地搬迁或设施更新改造等影响正常开放和业务开展的重大事项,应当提前1个月向科技厅管理部门报告。
第六章基地评估
第二十九条科普基地实行“定期评估、星级认定、不合格淘汰”的动态管理机制。科普基地每三年接受一次周期评估,科技厅每年发布参加周期评估基地名单,参评基地按要求准备评估材料,推荐部门负责审核基地评估材料的真实性。
第三十条周期评估主要对科普基地是否还符合认定条件、科普工作综合成效是否良好等方面进行复核,周期评估的结果作为科普基地的星级认定标准。评估方式包括会议评审和实地核查两种,具体方式根据科普基地的实际情况确定。
(一)会议评审:科技厅对科普基地周期评估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审查通过的组织会议评审。专家根据评估材料对科普基地设施和人员队伍建设、科普活动开展、科普宣传成效等情况进行评估;
(二)实地核查:科技厅根据实际情况抽取部分参评科普基地,组织专家对其进行实地核查。
第三十一条周期评估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总分100分,60分以下为不合格,60分及以上为合格,其中,90分(含)以上的为五星级,80分(含)-90分的为四星级,60分(含)-80分的为三星级。科技厅将根据评估结果,对五星级科普基地按照相关规定给予支持。
第三十二条周期评估为不合格的科普基地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为一年:
(一)在运行期间发生严重安全生产事故、泄密或受到相关部门处罚等重大问题的;
(二)科普内容陈旧或科普设施老化,不能正常运行和对外开放的;
(三)公众对展示展览条件、接待服务水平等意见较大且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不能发挥科普基地作用的;
(五)缺乏完善的管理制度;
(六)造成不良影响的其他情形。
整改期限到期后,科技厅组织专家评估合格的,继续认定为“科普基地”,同时认定为三星级基地。
第三十三条科普基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科普基地”称号,同时取消基地星级:
(一)连续两年未按要求提交年度科普工作总结、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或中途退出评估工作的;
(二)科普功能已经丧失或发生重大变化且变化后不符合本办法认定条件,主动申报或经专家评估后建议取消的;
(三)限期整改后,经专家评估后仍不符合本办法认定条件的;
(四)不接受科技厅业务指导和科普任务的;
(五)发生重大责任事故,受到国家、省有关部门处罚的;
(六)发生泄漏国家科技秘密或危害国家科技安全事件的;
(七)宣传邪教、封建迷信,或从事反科学、伪科学活动的;
(八)有损害公众利益或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
第三十四条被取消或自愿放弃科普基地称号的单位,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科普基地。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申请认定、参与周期评估的科普基地应确保提交材料真实有效。在认定和评估过程中,发现提交材料弄虚作假的,按照《四川省科研诚信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参与认定评审、考核评估的专家和相关工作人员等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保密规定和廉政规定,按照相关要求,科学、公正地行使职责和权利。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等行为,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2025年X月X日起施行,《四川省省级科普基地管理办法》(川科奖〔2020〕5号)和《四川省省级科普基地认定及评估后补助实施细则》(川科政〔2022〕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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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科普能力建设,规范科普基地的运行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关于新时代进一步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意见》《四川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科普基地是指经四川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科技厅”)、中共四川省委宣传部(以下简称“省委宣传部”)、四川省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省科协”)联合认定,面向社会公众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的科学技术普及活动场所。
第三条科普基地是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夯实创新发展社会基础的重要场所,是向公众传播普及科学知识、宣传展示科技创新成果、提高公民科学素质、提供公共科普服务的重要阵地,在开展社会性、群众性、经常性的科普活动中具有典型示范、带动辐射作用,是我省科普能力建设的重要部分。
第四条科技厅会同省委宣传部、省科协负责科普基地的认定、评估及管理工作。科普基地推荐单位、所在市(州)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协助科技厅对科普基地的日常运行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五条科技厅是科普基地的宏观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关于科普基地建设的政策和有关规定;
(二)研究制定科普基地管理办法和支持政策等,指导科普基地的建设和运行;
(三)负责科普基地认定、管理、评估、撤销、统计等工作。
第六条各省级有关单位、市(州)科技管理部门是科普基地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科普基地建设与发展有关政策规定;
(二)指导所在辖区内科普基地的运行和管理;
(三)推荐符合要求的科普基地,配合对科普基地进行评估和统计等,协调解决科普基地建设与运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第七条科普基地的主体单位是科普基地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科普基地建设发展方案,提供相应的科普人员、经费、设施等建设保障,解决科普基地建设和运行管理中的困难和问题;
(二)制定年度科普活动计划,常态化组织开展科普活动;
(三)按照国家和我省组织开展科普活动要求,同步组织相关科普活动;
(四)建立科普人才培养体系,推荐更多科普人才参与各类科普竞赛。
第三章认定条件
第八条申报科普基地的主体应为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四川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所规定的科普活动;
(二)具有鲜明的科普主题,具备与开展科普工作相匹配的资源、设施、场所等条件,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更换,具有可供公众观看、阅读和索取的科普音像、文字、图片资料;
(三)在全省同行业或同领域中具有先进的科普展示水平和科技知识传播能力,并具有显著的示范带动作用;
(四)具有常设科普工作机构和完善的管理制度,有年度科普工作计划和中长期科普工作规划;
(五)已运行并对外开放时间不少于两年;
(六)配备一定数量的专兼职科普讲解人员;
(七)具有稳定的经费投入,科普经费列入单位年度预算,能保证科普活动的正常开展;
(八)面向公众提供科普服务实效明显,近2年累计组织开展超500人的科普活动6次以上,每个季度至少开展一次有主题性的科普活动;
(九)具有网站、微信、微博等对外宣传渠道,并定期更新;
(十)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政策和法规,符合各类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法规。
(十一)严格遵守国家及地方相关保密法律法规。
第九条根据功能、资源特点和主要服务形式,科普基地分为场馆类、自然资源类、生产研发类和科技传播类。
第十条场馆类科普基地是指以展示多学科、多领域或专题性科普知识为主,长期面向公众开展科普活动的固定场所,包括科技馆、博物馆、主题文化场馆等。申报场馆类科普基地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分类条件:
(一)科技馆建筑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博物馆、主题文化场馆面积不少于1200平方米,配备可容纳不少于100人的多功能报告厅;
(二)具备与场馆面积、展品数量、参观人次相匹配的专、兼职科普讲解人员,其中,科技馆、博物馆专职科普讲解人员一般不少于5名,主题文化场馆的专、兼职科普讲解人员不少于3名;
(三)鼓励建立数字化场馆,增加沉浸式体验项目,增强科普的互动性和趣味性;
(四)每年向社会公众开放不少于250天,每年对青少年实行优惠或免费开放的天数不少于30天(含法定节假日);
(五)年接待公众不少于3万人次;
(六)具有科普活动策划、组织及实施能力,能利用多种手段和载体定期面向社区、学校、基层单位、农村等开展科普活动。
第十一条自然资源类科普基地是指具有显著科技内涵和科普功能的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含有科普属性的场地。申报自然资源类科普基地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分类条件:
(一)需获得《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标准》4A级以上旅游景区(点)资质认定;
(二)建有室内科普展馆,并配有相应的展品展项等,展示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配有能容纳100人以上的多功能报告厅;
(三)室内外展示紧扣自然资源主题,传播科普知识内容准确,科技含量高,信息容量大,充分体现科技元素,具备与旅游参观线路相匹配的科普旅游观光导览、导视系统,设有通俗易懂的科普解说系统,包括完整的科普讲解词、科普标识等;
(四)配备3名以上专、兼职科普讲解人员;
(五)常年向公众开放,年接待公众不少于10万人次;
(六)定期开展科普宣传活动,积极面向青少年组织开展环境教育、自然体验等活动。
第十二条生产研发类科普基地是指在高新技术、产品研发等领域,既具有行业代表性,又具备向公众开展科普教育、展示、示范功能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产业园等具有科普功能并有条件向公众开放的实验室、生产基地等。申报生产研发类科普基地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分类条件:
(一)所展示的研发技术或生产工艺、产品在同行业、领域中处于领先地位或具有规模示范性;
(二)建有固定的科普主题展厅,其中属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类的展厅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属于产业园区类的展示厅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配有能容纳100人以上的多功能报告厅;
(三)设有安全的参观通道和匹配的科普标识,具有体现特色的科普解说词,配备有相应数量与研发技术、产业产品相关的科普设施设备,具备与科普主题匹配的传播方式;
(四)配备3名以上专、兼职科普讲解人员,其中属于产业园区类配备不少于1名专职科普讲解员;
(五)面向社会公众开放,其中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类科普基地每年向社会公众开放不少于120天、年接待公众不少于5000人次,企业类科普基地每年向社会公众开放不少于180天、年接待公众不少于5000人次,产业园区类科普基地每年向社会公众开放不少于200天、年接待公众不少于1万人次;
(六)具备策划、创作、开发科普作品、产品和活动的能力,同社区、学校等建立长期联系,定期组织开展科普共建活动。
第十三条科技传播类科普基地是指具有全省覆盖能力,以电子媒介(视频、录音、录像等)、印刷媒介(报纸、杂志、书籍)等为载体,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等形式,面向公众开展科普宣传的平台或机构。申报科技传播类科普基地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分类条件:
(一)具有一定数量的广播、电视、网站等科普栏目或报纸、杂志、书籍等科普出版物;
(二)设有专门从事科普内容策划、制作、编辑等业务的部门,配有5名以上的专(兼)职人员;
(三)有固定的栏目或版面针对创新文化、科技新闻、科普知识、科技成果、科普活动、科技政策等相关内容进行宣传,并及时更新;
(四)科普栏目或版面的年访问量不少于1000万次,印刷品年出版量不低于1万份/套;
(五)设有科普内容审核机制,能履行相应管理职责,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
第四章申报程序
第十四条科普基地申报工作每年开展一次。基地申报材料由省级主管部门、市(州)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与推荐。
第十五条各省级单位、中央在川单位可直接报送申报材料或与市(州)进行联合申报,联合申报科普基地的需指定一个主要依托单位,参与联合申报各方应当签订联建共建协议书,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按要求填写认定申报表,并提供相关附件佐证材料。
第十七条科技厅会同省委宣传部、省科协统筹开展科普基地评审认定工作,科技厅适时发布年度认定通知,明确申报要求,申报单位按通知要求准备材料并经推荐部门审核后,统一报送至科技厅受理。
第十八条科技厅组织专家对新申请认定科普基地的申报单位进行会议评审和现场考察。评审专家由四川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专家库相关领域专家和科技管理部门专家组成。
第十九条评审程序分为形式审查、会议评审、现场考察、综合评议四个阶段。
(一)形式审查主要按照上述申报条件对申报单位资格和申报材料进行检查;
(二)会议评审主要了解申报单位在科普资源、科普展示、科普活动、科普管理等方面的情况;
(三)现场考察由科技厅根据实际情况,组织专家对申报单位实际情况进行现场考察,核实申报材料的真实性;
(四)综合评议主要由科技厅、省委宣传部、省科协综合会议评审、现场考察等情况提出当年新认定科普基地建议名单。
第二十条在会议评审、现场考察阶段,评审专家对申报单位进行实名打分,对评审中不予推荐的申报单位应写明不推荐的具体原因。
第二十一条新认定科普基地建议名单在科技厅网站上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有异议者,应在公示期内实名向科技厅书面提出,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逾期或匿名异议不予受理。
第二十二条经公示无异议或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提交科技厅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由科技厅、省委宣传部、省科协联合授牌,有效期三年,到期后需进行评估。
第五章运行要求
第二十三条科普基地应遵守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和社会准则,不断完善组织机构及工作制度,加强自身能力建设,充分发挥自身特色,着力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科技创新中心工作,在全社会推动形成讲科学、爱科学、学科学、用科学的良好氛围。
第二十四条科普基地每年应在迎新春科技大场、科技活动周、科技之春—科普活动月等国家、省级重大群众性科普活动期间组织开展特色科普活动,主动做好信息报送和宣传推广工作,积极发挥科普基地的示范带动作用,并对公众实行免费或优惠开放。
第二十五条科普基地应当适时对科普场所、科普展品展项、实验器材和科普宣传品等进行更新,有对科普展教品进行数字化开发的能力和计划,满足相应科普活动开展的需要。
第二十六条科普基地须严格遵守和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及公共场所安全管理各项安全法规。
(一)设施运行安全:定期检修科普设施设备(如互动装置、实验器材、电力系统),确保运行状态完好,危险区域(如实验室、生产车间)设置物理隔离与警示标识,配备防护装备;
(二)科普活动安全:制定科普活动安全预案,开展参与人员安全培训,高风险活动需配备专业安保及医疗人员全程监护;
(三)科普内容安全:确保传播内容科学准确,无伪科学、虚假信息或危害国家安全的内容,涉及科技成果展示的,需通过保密审查。
第二十七条科普基地应不断加强科普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提升科普工作者的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支持和鼓励相关工作人员参与科学技术普及职称评审。
第二十八条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对基地名称变更、依托单位变更、场地搬迁或设施更新改造等影响正常开放和业务开展的重大事项,应当提前1个月向科技厅管理部门报告。
第六章基地评估
第二十九条科普基地实行“定期评估、星级认定、不合格淘汰”的动态管理机制。科普基地每三年接受一次周期评估,科技厅每年发布参加周期评估基地名单,参评基地按要求准备评估材料,推荐部门负责审核基地评估材料的真实性。
第三十条周期评估主要对科普基地是否还符合认定条件、科普工作综合成效是否良好等方面进行复核,周期评估的结果作为科普基地的星级认定标准。评估方式包括会议评审和实地核查两种,具体方式根据科普基地的实际情况确定。
(一)会议评审:科技厅对科普基地周期评估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审查通过的组织会议评审。专家根据评估材料对科普基地设施和人员队伍建设、科普活动开展、科普宣传成效等情况进行评估;
(二)实地核查:科技厅根据实际情况抽取部分参评科普基地,组织专家对其进行实地核查。
第三十一条周期评估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总分100分,60分以下为不合格,60分及以上为合格,其中,90分(含)以上的为五星级,80分(含)-90分的为四星级,60分(含)-80分的为三星级。科技厅将根据评估结果,对五星级科普基地按照相关规定给予支持。
第三十二条周期评估为不合格的科普基地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为一年:
(一)在运行期间发生严重安全生产事故、泄密或受到相关部门处罚等重大问题的;
(二)科普内容陈旧或科普设施老化,不能正常运行和对外开放的;
(三)公众对展示展览条件、接待服务水平等意见较大且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不能发挥科普基地作用的;
(五)缺乏完善的管理制度;
(六)造成不良影响的其他情形。
整改期限到期后,科技厅组织专家评估合格的,继续认定为“科普基地”,同时认定为三星级基地。
第三十三条科普基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科普基地”称号,同时取消基地星级:
(一)连续两年未按要求提交年度科普工作总结、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或中途退出评估工作的;
(二)科普功能已经丧失或发生重大变化且变化后不符合本办法认定条件,主动申报或经专家评估后建议取消的;
(三)限期整改后,经专家评估后仍不符合本办法认定条件的;
(四)不接受科技厅业务指导和科普任务的;
(五)发生重大责任事故,受到国家、省有关部门处罚的;
(六)发生泄漏国家科技秘密或危害国家科技安全事件的;
(七)宣传邪教、封建迷信,或从事反科学、伪科学活动的;
(八)有损害公众利益或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
第三十四条被取消或自愿放弃科普基地称号的单位,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科普基地。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申请认定、参与周期评估的科普基地应确保提交材料真实有效。在认定和评估过程中,发现提交材料弄虚作假的,按照《四川省科研诚信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参与认定评审、考核评估的专家和相关工作人员等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保密规定和廉政规定,按照相关要求,科学、公正地行使职责和权利。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等行为,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2025年X月X日起施行,《四川省省级科普基地管理办法》(川科奖〔2020〕5号)和《四川省省级科普基地认定及评估后补助实施细则》(川科政〔2022〕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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