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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各区县支持产业发展政策资金申报条件范围和认定流程、资金清算管理办法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25/10/10     浏览次数:    
池州市各区县支持产业发展政策资金申报条件范围和认定流程、资金清算管理办法整理如下,贵池区、东至县、石台县、青阳县需要咨询了解产业发展政策资金的可以免费咨询渔渔为您解答辅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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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  

第一条为优化产业发展环境,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聚焦“四个转变”,促进“两个更优”,围绕产业发展补瓶颈、补短板领域,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撬动作用,规范产业发展政策资金投入,不断做大二产、做强三产、做优一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产业发展政策资金(以下简称产业资金),是指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各项政策资金,以及政策兑现中开展的尽职调查、财政核查、项目评审等相关支出资金。产业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实行总额控制。

第三条产业资金按“县级先兑付、市级后补助”的原则,县(区、管委会)在市级出台的产业政策范围内,由县级财政先行足额兑付资金,经市直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进行资金清算后,市财政按照一定比例补助县区、管委会财政。

政策奖补对象为市直的,资金由市财政全额承担;其他奖补对象原则上市财政按不超过60%补助县(区、管委会)财政;单项政策兑现资金低于5万元(不含5万元)的,由奖补对象属地财政全额承担,法律、法规、政策明确补助比例、资金来源渠道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池州市各区县支持产业发展政策资金申报支持范围

第四条本办法支持产业政策主要包含支持农业产业高质量发展、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加快推进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等若干政策。产业政策的支持对象应当符合市级各类产业政策且在我市正常生产、规范经营的各类经营主体,具体支持范围按照各项产业发展政策执行。

第五条  除获各级荣誉、称号、证书等认定类政策外,同一市场主体最多享受一项同级产业奖补政策,同一政策条款中含多条支持事项的,只能享受其中一条政策,不得重复申报。同一市场主体的同一项目同一设备,在同一年度已获得国家、省级产业政策资金支持的,不再重复支持。中央、省级明确要求市县配套项目资金和政策条款中明确予以额外奖补的事项除外。

第六条  产业政策与县(区、管委会)出台的各类产业政策重叠交叉的,按照“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第三章  池州市各区县支持产业发展政策资金申报资金清算

第七条  资金清算由县(区、管委会)相关部门行文向市直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资金清算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兑付资金的支付凭证、银行回单、第三方尽职调查结果报告等相关资料;属“免申即享”类项目的,还应提供其兑付流程完成相关资料。

第八条  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对符合要求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会同县级财政部门对提供资金清算资料作真实性承诺。发现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的企业和部门,应依法追回资金,并纳入征信管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九条  各县(区、管委会)原则上5月份前完成政策资金兑现,资金清算于每年6月份前、9月份前分2批次开展,市直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各县(区、管委会)部门资金清算申请,会同相关部门开展审核,审定结果后向市财政提出资金预算申请。

第十条 市财政部门根据市直行业主管部门每批次资金审核结果,报市政府审定后,按照资金管理支付程序,将市级补助资金下达各县(区、管委会)财政。

第四章 池州市各区县支持产业发展政策资金申报管理职责

第十一条 市直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制定、优化市级产业政策;负责制定实施细则,细化项目支持范围、明确支持方式,细化项目申报、审核及资金拨付流程;负责指导、督促县(区、管委会)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实施细则要求,组织申报、项目审核、资金拨付等工作;负责建立产业资金绩效管理制度,设立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自评,每年12月底前向市财政报送绩效评估报告;负责各县区每批次资金清算的资料审核,并向市财政报送资金清算结果;负责按照政务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的产业资金监督检查和审计等。

第十二条  各县(区、管委会)行业主管部门按实施细则要求,负责组织申报、项目审核、尽职调查、抽查复核、社会公示、资金拨付等工作,规范兑现产业资金;负责收集、审核、整理资金清算相关资料,会同财政部门开展每批次资金清算;负责安全、完整保存产业资金兑付资料,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产业政策资金监督检查、巡视巡察、审计等各项工作。财政部门负责产业资金的预算管理,及时筹措、下达,加强资金监督,确保产业资金安全、高效拨付。

第十三条市财政部门负责产业补助资金筹措、下达;对产业资金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督促和指导主管部门开展绩效监控、绩效评价,每年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第五章 池州市各区县支持产业发展政策资金申报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市财政部门牵头成立市产业资金管理专班(以下简称专班),市发展改革、市科技、市工业和信息化、市农业农村、市商务、市文化和旅游、市市场监管、市审计等部门为成员,强化对政策执行、资金拨付等情况进行督导,确保财政资金安全、规范,重大事项专班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第十五条市审计部门负责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对产业资金的分配、拨付、使用、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并向市政府报告审计结果。

第六章附  

第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适用年度为2025年-2026年。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支持池州市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和七个产业发展政策的通知》(池政办〔2023〕33号)同时废止。按原政策申请的奖补项目已在兑现或执行过程中的,可按原政策兑现或执行完毕。施行期间,国家、省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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